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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5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郑德康、郑龙与郑萍、张伟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德康,郑龙,郑萍,张伟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58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德康,男,195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龙,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萍,女,192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上诉人郑德康、郑龙因与被上诉人郑萍、张伟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德康、郑龙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德康、郑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晔军审判员  孙 斌审判员  邬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