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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1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仁华与安乡县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仁华,安乡县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721行初7号原告杨仁华,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安乡县房地产管理局,地址:安乡县潺陵路33号法定代表人:马成林,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仁华不服被告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杨仁贵因被告安乡县房地产管理局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杨仁贵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仁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仁贵承担。审 判 长  宋光荣审 判 员  肖嘉国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尹 芳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