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91执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某、游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91执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90年9月10日生,住滨州市滨城区。被执行人:游某,男,1990年1月4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游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申请执行人李某名下鲁M×××××号轿车,现因本案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李某名下鲁M×××××号轿车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芦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