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92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辽宁早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赵某甲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2民初212号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辽宁早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赵某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辽0792民初212号民事裁定书。现发现其中诉讼费承担部分出现笔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4页上数第六行“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现更正为“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被告辽宁早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赵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