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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92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辽宁早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赵某甲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2民初212号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辽宁早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赵某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辽0792民初212号民事裁定书。现发现其中诉讼费承担部分出现笔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4页上数第六行“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现更正为“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被告辽宁早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赵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