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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兴国诉被告李伟、姚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国,李伟,姚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967号原告(申请人)刘兴国。委托代理人谢鹏飞,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担保人刘安龙。担保人杨燕梅。委托代理人刘安龙。被告李伟。被告(被申请人)姚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国与被告李伟、姚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兴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姚志强与王军共同所有位于金牛区华丰路XXXX号(权199XXXX)房屋,限额477000元。担保人刘安龙、杨燕梅自愿提供位于温江区公平温泉大道一段XXXX号(权22XXXX)房屋,限额477000元,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兴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姚志强与王军共同所有位于金牛区华丰路XXXX号(权19XXXX)房屋,限额477000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查封的财产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其他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智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