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2418杨韦达与田超、马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韦达,田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民初2418号原告:杨韦达,��,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支伟伟,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超,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杨韦达与被告田超、马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韦达撤回对马红艳的起诉。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韦达的委托代理人支伟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韦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400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74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基准利率计算,期限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开始,原告应被告之需为其提供柴油,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柴油,原告准备好后通知被告去提货,之后双方再进行结算。原被告一开始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原告供货后,被告也支付了相应货款,但之后原告供货完毕后,被告迟迟没有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进行推脱,被告于2016年7月8日出具一张欠条,对购买柴油所欠货款予以认可,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7400元。但是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田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8日,被告田超向原告杨韦达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杨韦达油款17400元壹万柒仟肆佰元整。”另查明,被告田超与被告马红艳于2006年2月8日登记结婚,2017年4月27日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婚姻登记信息以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田超与原告杨韦达之间的欠款关系,由原告杨韦达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杨韦达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起诉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现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田超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放弃质证、抗辩权,其理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韦达欠款1740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未归还金额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被告田超负担。此款原告杨韦达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田超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应负担部分一并支付原告杨韦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焦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