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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民再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全明云与张宇琪、赵明男、安高佐、全明云、金龙、王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全明云,张宇琪,赵明,安高佐,金龙,王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再4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全明云,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延吉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宇琪,女,199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和龙市龙城镇政府职员,住吉林省和龙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明男,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和龙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安高佐,男,199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和龙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金龙,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朝鲜族,延吉市万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省延吉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彬,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延吉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负责人:阚京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花子,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全明云因与被申请人张宇琪、赵明男、安高佐、全明云、金龙、王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和龙市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6)吉24民申17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全明云申请再审称,全明云并不是本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的驾驶人为崔一。是崔一冒用全明云的驾驶证和姓名。2016年10月10日延边州交警支队作出“关于纠正和龙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的意见”撤销了和龙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请求,撤销和龙市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和龙市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和龙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京鹤审判员  俞顺花审判员  金亨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常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