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中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南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南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南华城投担保有限公司,江西省丰城市金港实业有限公司,林华,涂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中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636号西格玛商务中心十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6703657-8。法定代表人:彭新亮,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邹峰、舒江,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西南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511号政协大楼619室,组织机构代码:79948795-5。法定代表人:林华。被执行人:江西南华城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511号(政协大楼7楼),组织机构代码:69608018-3。法定代表人:林峰。被执行人:江西省丰城市金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6977715。法定代表人:刘莲花。被执行人:林华,男,汉族,1964年10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涂荣华,男,汉族,1957年6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南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南华城投担保有限公司、江西省丰城市金港实业有限公司、林华、涂荣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南华城投担保有限公司持有的南丰桔都村镇银行10%股权进行拍卖,得款675万元以及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南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收益和被执行人林华的房屋租金,共得款673386.56元,本院还对被执行人林华位于南昌国际金融大夏A3106室房产进行了拍卖、变卖,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停止变卖;另本院对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12日,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3日,本案执行标的为6367991.08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7359178.27元,执行费64208.29元,尚欠部分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厉建军审判员 李俊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熊震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