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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光彩支行与唐启祥、刘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光彩支行,唐启祥,刘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17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光彩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299917691。负责人:蒋怀荣,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启祥,男,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刘燕,女,汉族,1977年3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光彩支行与被告唐启祥、刘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光彩支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光彩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光彩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光彩支行负担。审判员 柳 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仇光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