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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朱海与黎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黎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民初2446号原告朱海,男,汉族,1991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北碚区,现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黎来,男,汉族,1989年8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告朱海诉被告黎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晓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万忠、彭时贞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黎来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海诉称:2010年5月21日,黎来伙同唐鹏等人酒后将朱海打伤,致使朱海头部、腰腹部受伤。受伤后,朱海被送往重庆市北碚区中医院住院治疗12天。朱海近日才从公安机关拿到对黎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朱海要求黎来赔偿医药费3402.38元,交通费500元,19天误工费1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护理费12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上述费用共计9602.38元。被告黎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0日,黎来邀约涂加芳等人在北碚区歇马镇吃饭后到XX歌城唱歌。当晚22许,朱海到歌城接涂加芳离开并送其回家。黎来对朱海见面没有打招呼就把涂加芳接走心生不满,便邀约唐鹏、汪翔等人追出歌城,“教训”一下朱海。后黎来、唐鹏、汪翔等四人在红岩厂门口公路附近追上了朱海和涂加芳,并对朱海进行拳打脚踢,汪翔持刀刺伤朱海左侧腰腹部,致使朱海头部、腰腹部受伤。朱海受伤后,被送往重庆市北碚区中医院住院医治12天,住院诊断为头皮裂伤,腰背部刀刺伤,此次住院用去住院费3392.38元。2010年6月2日,朱海出院记录记载休息一周。朱海门诊用去门诊费用10元。另查明,黎来因本次事件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医药费专用收据、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本案中,黎来因琐事对朱海心生不满,遂邀请他人“教训”朱海,并造成朱海受伤的结果,黎来等人对朱海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朱海有权请求部分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朱海在本次事件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对朱海因本次纠纷所产生的费用,本院作如下认定:1、医药费,依票据3402.3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2天=600元;3、护理费100元/天×12天=1200元,4、交通费,结合原告居住地点、就诊地点,本院酌情主张300元;5、误工费,朱海误工时间为19天,故误工费为100元/天×19天=1900元;6、精神抚慰金,本次纠纷朱海无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严重伤害,故对该项请求不予确认。上述费用共计7402.3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黎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海各项损失共计7402.38元。二、驳回原告朱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黎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袁晓翔人民陪审员  刘万忠人民陪审员  彭时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秦怡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