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9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天津紫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紫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505号原告:天津紫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南八里台镇大韩庄村二区四排72号。法定代表人:胡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向阳,法务。被告: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开发区翠亨村D座12门102室。法定代表人:尹盛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泰,天津中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韬,天津中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2017年2月24日对原告天津紫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津0104民初950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4536元,由被告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45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孔 郁代理审判员 由东升人民陪审员 徐宝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袁俊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