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1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海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912号原告: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王东,经理。被告:杨海波,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承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葛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