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丰岭、泰安市金宇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丰岭,泰安市金宇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25号申请执行人:张丰岭,女,住宁阳县。被执行人:泰安市金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钢球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于洪波,公司经理。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丰岭与被执行人泰安市金宇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情况。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本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国审判员 苑文哲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连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