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建学与汤旭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学,汤旭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201执6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建学,男,1969年出生。被执行人:汤旭瑞,男,1992年出生。本院在执行李建学与汤旭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汤旭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汤旭瑞在农行库尔勒吾瓦镇(29团)支行账号为6228482508757855077内20352元至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包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