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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20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建学与汤旭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学,汤旭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201执6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建学,男,1969年出生。被执行人:汤旭瑞,男,1992年出生。本院在执行李建学与汤旭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汤旭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汤旭瑞在农行库尔勒吾瓦镇(29团)支行账号为6228482508757855077内20352元至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包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