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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健与张桂凤等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健,张桂凤,张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健,男,l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历下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凤,女,195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原审被告:张俊,女,l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上诉人张健与被上诉人张桂凤及原审被告张俊因继承纠纷一案,张健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民初l2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张健上诉称:自2015年7月1日起,上诉人即居住在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办事处万象新天小区,至今己超过一年以上,根据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张桂凤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继承人主要遗产即工业南路26号32号楼l单元201号的房产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原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张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郑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亓玉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