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执异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黄结华、何镜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结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何镜波,钟媚,姚沛洪,肇庆市南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202执异4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黄结华,女,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现住肇庆市端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二路北、古塔中路东,组织机构代码89528159-4。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住所地肇庆市古塔北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3310884-4。被执行人:何镜波,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住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钟媚,女,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现住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姚沛洪,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住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肇庆市南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住所地肇庆市人民南路45号之一、之二,组织机构代码68242671-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被执行人何镜波、钟媚、黄结华、姚沛洪、肇庆市南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16)粤1202执292号】,异议人黄结华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黄结华称: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何镜波、钟媚、黄结华、姚沛洪、肇庆市南方职业技能学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号:(2016)粤1202执292号],2015年6月1日,贵院查封了以下4套房产:钟媚名下的肇庆市端卅1区端州五路2号时代广场AB区B1幢B1—13A02房(产权证号:01××61)、肇庆市端州区宝月路1号(N区)507房及车房(产权证号:02××58)、黄结华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黄塘东路1号康乐花园第2幢403房(产权证号:肇01000934**)、姚沛洪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工农北路三巷第2幢501房(产权证号:01××45)。2016年10月26日,贵院作出了(2016)粤1202执292号恢字1号执行裁定,准备公开拍卖上述4套房产。2017年4月6日,贵院作出了(2016)粤1202执292号恢字1号拍卖通知书,拍卖的标的物为以下2套房产:黄结华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黄塘东路1号康乐花园第2幢403房、姚沛洪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工农北路三巷第2幢501房。即贵院暂时不拍卖钟媚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五路2号时代广场AB区B1幢B1—13A02房、肇庆市端州区宝月路1号(N区)507房及车房。据异议人了解所知,钟媚对贵院委托评估其所有的上述两套房产价值不服,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贵院决定待重新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进行拍卖。异议人认为,贵院上述做法有失公允,特提出执行异议,理由如下:一、本案中,在借款时,绝大部分的借款款项归钟媚使用,为此,本案主要的债务人是钟媚,因此,钟媚应当承担主要的还款责任,本案首先应当执行拍卖钟媚所有的上述2套房产,以归还借款。而贵院先拍卖异议人的财产,有失公允。二、若贵院先对黄结华及姚沛洪所有的房产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可以抵偿本案的大部分债务,则无需对上述钟媚所有的2套房产拍卖。最终导致本应由5被告共同承担的债务,变成主要由异议人与姚沛洪承担。贵院上述做法偏袒了钟媚,对异议人与姚沛洪明显不公平,有失公允。三、贵院查封的上述4套房产中,黄结华的上述房产是黄结华唯一房产,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而钟媚的上述2套房产并非其唯一房产。于理来讲,法院应当优先拍卖钟媚的房产,至少应当同时拍卖上述4套房产,而绝对不应当先拍卖申请人与姚沛洪的房产。而且,于法来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本案不应拍卖异议人与姚沛洪的房产,而应当拍卖钟媚的房产。综上所述,异议人请求贵院暂缓对异议人黄结华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黄塘东路1号康乐花园第2幢403房的拍卖程序,待钟媚所有的两套房产最终评估鉴定出来后,将上述4套房产一起进行拍卖,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并体现贵院的公允。为此,异议人提出上述异议,请贵院予以批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未提交书面意见。被执行人何镜波、钟媚、姚沛洪、肇庆市南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未提交书面意见。经审查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被执行人何镜波、钟媚、黄结华、姚沛洪、肇庆市南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1202执292号】,肇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肇仲案字第3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何镜波、钟媚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4万元及相应利息,赔偿律师代理费55297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钟媚所有的肇庆市××州区××州××时代广场××区××房(产权证号:01××61)、肇庆市端州区宝月路1号(N区)507房及车房(产权证号:02××58)、被执行人黄结华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黄塘东路1号康乐花园第2幢403房(产权证号:肇01000934**)、被执行人姚沛洪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工农北路三巷第2幢501房(产权证号01××45)享有优先受偿权。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2月26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粤12执19号执行裁定书指令本院执行。本院受理并编立执行案号:(2016)粤1202执292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生效文书确定的上述被执行人名下已设定抵押权的房产予以查封,同年6月20日委托有关评估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价值评估;同年10月26日作出(2016)粤1202执292号恢字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上述房产以偿还相应的债务。因被执行人钟媚认为对其名下的房产评估价值偏低,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本院依法受理其申请,目前尚在审查中。对异议人黄结华及被执行人姚沛洪名下的财产,本院依法移送拍卖。2017年5月17日,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上述二套房产,异议人黄结华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黄塘东路1号康乐花园第2幢403房因买受人未按时缴纳余款而流拍。目前本院拟再次进行拍卖。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黄结华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根据查明其名下的财产状况及案件需要,对其名下的房产予以评估、拍卖,以偿还其所欠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的执行行为合法。异议人黄结华与被执行人钟媚、姚沛洪均系(2016)粤1202执29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对各被执行人的抵押财产进行执行处置,并无不当。对于异议人黄结华提出应先处置钟媚的财产后再处置其名下财产,要求本院暂缓处置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黄结华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谭 松审判员 刘国标审判员 廖铭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聂钰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