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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薛劲松与陈妹芬、钱志坚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妹芬,薛劲松,钱志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8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妹芬,女,1980年4月4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劲松,男,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审被告钱志坚,男,1975年1月5日生,汉族,住常熟市。上诉人陈妹芬因与被上诉人薛劲松、原审被告钱志坚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民初32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妹芬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深信骆老法师,认为本案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没有写明常熟法院有管辖权的具体法条,还是认为应该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被上诉人薛劲松、原审被告钱志坚对一审裁定未提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一审法院作为被告钱志坚、陈妹芬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陈妹芬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文审判员 朱婉清审判员 锁文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