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申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市煌杰竹业填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市煌杰竹业填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申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75704855D。法定代表人张海高,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日照市煌杰竹业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荟阳路西侧(江豪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50914042C。法定代表人黄锦煌,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彦飞,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日照市煌杰竹业填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11民终190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终止原裁定书的执行。审判长 许崇安审判员 何茂田审判员 苗自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惠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