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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鲁守义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艾云,鲁守义,胡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729号申请执行人:解艾云,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胜壶缘商贸中心个体经营者,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执行人:鲁守义,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胜壶缘商贸中心个体经营者,住同上。被执行人:胡庆华,男,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庆瑶博茶叶销售中心经营者,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解艾云、鲁守义与胡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胡庆华,送达执行通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胡庆华名下房产、车辆,房产另案处置,本院正等待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胡庆华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庆华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解艾云、鲁守义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胡庆华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7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郝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