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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吴建花、林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建花,林英,王巧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建花,女,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英,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巧云,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上诉人吴建花、林英因与被上诉人王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8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吴建花、林英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建花、林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郑乐影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晓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