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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岳生荣与被雒建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生荣,雒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29号申请人岳生荣,男,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东湾村人,住平川区兴隆*期。被执行人雒建国,男,汉族,系白银市平川区人,住白银市平川区水泉镇水泉村。申请人岳生荣与被执行人雒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403执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牛小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