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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谭某某、河池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某,河池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220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被执行人:河池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负责人覃某某。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河池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2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已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220号。截止执行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将堆放在通往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建房方向道路上的石头及石砂全部搬走,恢复道路的原状,不得妨碍通行。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河池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已将堆放在通往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建房方向道路上的石头及石砂全部搬走,已恢复道路的通行。现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2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傅宝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