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元泉、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元泉,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813号申请执行人余元泉,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被执行人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3591733,住所地桐庐县城横村镇。法定代表人余良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余元泉案款3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395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35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邓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