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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兰考县国轩电料行与王学涛、王学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考县国轩电料行,王学涛,王学韶,任曙光,高忠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1877号原告:兰考县国轩电料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225602013882(1-1)。住所地:兰考县人民路西段路南。经营者:孙国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保建,男,1977年2月4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告:王学涛,又名王涛,男,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委托代理人王学韶,又名王韶,男,197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身份证号号码:410225197710144110。被告:王学韶,又名王韶,男,197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身份证号号码:410225197710144110。被告:任曙光,男,1990年9月3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告:高忠良,男,1990年3月8日生,汉族,住兰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考县国轩电料行诉被告王学涛、王学韶、任曙光、高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考县国轩电料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任曙光、高忠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考县国轩电料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考县国轩电料行撤回对被告任曙光、高忠良的起诉。审判员  黄铁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金冬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