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恢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朱家祥与李学彬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家祥,李学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恢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家祥,男,1956年1月21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李学彬,男,194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朱家祥与被执行人李学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资民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1月17日,权利人朱家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合伙出资款及合伙盈余款共计714,8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等,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有房产、无工商信息。本案已对被执行人房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现在评估阶段,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李学彬仍欠申请执行人合伙出资款及合伙盈余款共计714,8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等,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现在评估阶段。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资民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 伟审 判 员 苏华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