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执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光学、李艮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学,李艮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陈光学,男,生于1968年4月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李艮将,男,生于1988年12月18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光学与被执行人李艮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3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证实其现状属实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彦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