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义乌市长和塑胶厂、刘联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长和塑胶厂,刘联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长和塑胶厂,住所地义乌市上溪镇义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加留。被执行人刘联合,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本院在执行义乌市长和塑胶厂与刘联合(2016)浙0782执137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虞问来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明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