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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0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上海戴伦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戴伦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民初10709号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丰林,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生,男,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富,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戴伦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生。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戴伦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生、王士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89,782.02元;2、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从2015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定作(承揽)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定作各类型号的电缆,结算方式、时间:预付20%,货到一个星期付清,被告延迟付款部分,应当按月息2%支付违约金。2015年7月27日,原、被告又签订定作(承揽)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定作各类型号的电缆,结算方式、时间:收货后付清货款,被告延迟付款部分,应当按月息2%支付违约金。随后,原告按约完成交付,总计定作款950,982.02元,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支付定作款551,200元,结欠399,782.02元。故原告曾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定作款399,782.02元;二、被告偿付上述款项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每天55.40元计算的利息。2016年10月8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一、被告确认结欠定作款399,782.02元,补偿原告诉讼费及银行利息等相关费用10,217.98元,合计410,000元;二、被告就上述款项承诺按照下列时间及数额付款:1、2016年10月15日前支付110,000元;2、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150,000元;3、2017年4月20日前支付150,000元;三、如被告不能按照本协议承诺的时间和数额付款,则原告可按照原合同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四、本协议自被告首批付款到账时生效,原告在收到上述首笔款项后法院申请撤诉,如2016年10月15日前原告未收到首批付款,本协议作废。被告按约支付第一笔款项110,00元,原告于201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次日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此后,被告未能按约支付余款,故原告诉请法院。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定作(承揽)合同2份;2、送货单6份;3、增值税发票3份;4、和解协议、民事裁定书各1份;5、被告工商信息资料、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组加以佐证。结合庭审的内容,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能印证本案事实,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定作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已交付工作成果,被告未能按约付清定作款,显属违约。对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违约金的起算点,两份合同分别约定货到一个星期付清和收货后付清,原告最后一批次送货时间为2015年8月6日,现原告要求从2015年8月14日起算,应予准许;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同约定被告延迟付款部分,应当按月息2%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应予准许。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答辩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戴伦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89,782.02元;二、被告上海戴伦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上述款项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96元,减半收取计3,198元,由被告上海戴伦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建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