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8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黄璠与北京亮健容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璠,北京亮健容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8596号原告:黄璠,男,1988年8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天鸽,天津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刚,天津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亮健容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3号318室。法定代表人:李宏亮,董事长。原告黄璠与被告北京亮健容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健容天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黄璠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亮健容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璠撤回对被告北京亮健容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黄璠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世红审 判 员 高 翡人民陪审员 杨玉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