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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终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翁燕慧、胡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翁燕慧,胡春平,牟建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翁燕慧,女,199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成,玉环县楚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春平,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原审被告:牟建智,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上诉人翁燕慧因与被上诉人胡春平、牟建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7)浙1021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翁燕慧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翁燕慧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并自愿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翁燕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被上诉人胡春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上诉人翁燕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战平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代理审判员  戴莹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项海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