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4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建设路支行与山东金瑞泽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建设路支行,山东金瑞泽实业有限公司,山东豪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尹庆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713号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建设路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崔训强,行长。被告:山东金瑞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告:山东豪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告:尹庆双,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建设路支行与被告山东金瑞泽实业有限公司、山东豪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尹庆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建设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建设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亓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修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