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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一法民二清(算)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谢桂青、中山市江天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桂青,中山市江天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民二清(算)字第3号申请人:谢桂青,女,1973年9月11日出生,苗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权,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杰,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山市江天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悦来南路(市交管局侧100米),组织机构代码79295988-4。法定代表人:肖江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中山市江天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发现被申请人股东肖江海下落不明,被申请人已无财产。其现有的财务资料存在真实性无法确定、完整性不足的情况,具体情况为:财务资料之间存在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无法判断孰真孰假;仅有部分报表、账本,没有任何凭证原件;疑是内帐资料只有销售报表,没有对应的采购、成本、收款等资料,实际利润及可回收款项等无法确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股东肖江海下落不明,被申请人已无财产,其财务资料欠缺完整性且真实性无法认定,无法进行清算,应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山市江天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申请人谢桂青可以向控股股东肖江海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合共115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已垫付,本院不予退还)。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丁向娜审判员  陶香琴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梁心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