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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2182周吉珍与温兆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吉珍,温兆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182号原告:周吉珍,女,195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兆彬,男,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住所地:海安县通榆中路46号101室。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吉珍诉被告温兆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周吉珍负担。审判员  江学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