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执21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龙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龙伟,张强,张存亮,郭金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21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春喜,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龙伟,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被执行人:张强,女,1990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被执行人:张存亮,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被执行人:郭金环,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龙伟、张强、张存亮、郭金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存亮名下的冀E×××××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冀E×××××帕萨特牌小型汽车一辆、冀E×××××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张存亮已将债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存亮名下的冀E×××××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冀E×××××帕萨特牌小型汽车一辆、冀E×××××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