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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执21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龙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龙伟,张强,张存亮,郭金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21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春喜,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龙伟,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被执行人:张强,女,1990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被执行人:张存亮,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被执行人:郭金环,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龙伟、张强、张存亮、郭金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存亮名下的冀E×××××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冀E×××××帕萨特牌小型汽车一辆、冀E×××××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张存亮已将债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存亮名下的冀E×××××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冀E×××××帕萨特牌小型汽车一辆、冀E×××××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