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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8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吕辉与杨志军、XX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辉,杨志军,XX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876号之一原告吕辉,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胡萌,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志军,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被告XX军,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辉诉被告杨志军、XX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辉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吕辉负担。审判员  吴壮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安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