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方清涛与襄阳百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窦明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清涛,襄阳百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窦明杰,闫玉荣,湖北金标通用轧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方清涛,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襄阳百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明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窦明杰,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闫玉荣,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湖北金标通用轧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玉荣,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方清涛与被执行人襄阳百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窦明杰、闫玉荣、湖北金标通用轧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6民终188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襄阳百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窦明杰、闫玉荣、湖北金标通用轧辊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给付能力,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思军审判员 樊其勇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魏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