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5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岸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刘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510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被执行人刘岸,男,汉族,1962年5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刑初137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刘岸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1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宇航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袁小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