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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3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文成、刘彩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成,刘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3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文成,男,1976年7月4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被执行人刘彩明,男,1953年2月6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成与被执行人刘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彩明应向申请执行人刘文成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7.5‰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3元,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彩明每月在吉安市粮食局有退休工资3300元。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赣0821执347号扣留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刘彩明在吉安市粮食局的收入4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在吉安市粮食局的工资收入21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卫农审判员  匡慧英审判员  熊尹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学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