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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7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厦门博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李艳冰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博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艳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5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博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30号405单元B区。法定代表人:王小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冰,女,1983年9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玉,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星慧,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博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艳冰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55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博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厦门博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博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上诉人厦门博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海涛审 判 员  薛 妍代理审判员  周艳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