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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钱军与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军,刘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767号原告:钱军,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刚,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松,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东,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刚,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钱军诉被告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钱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军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826元,减半收取2413元,由原告钱军负担。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蒋顺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