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边明锋、朱秀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明锋,朱秀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272号申请人:边明锋,男,1973年4月2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齐都花园生活区18号楼4单元301号,身份证号:370305197304250054。财产保全担保人:路翠霞,女,1975年7月19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齐都花园生活区18号楼4单元301号。被申请人:朱秀真,女,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审理申请人边明锋诉被申请人朱秀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边明锋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朱秀真银行存款6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为申请人边明锋与财产保全担保人路翠霞共有的位于淄博市临淄区齐福园21号沿街商业楼杨坡路181号,产权证号:07-1029688。本院认为,申请人边明锋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边明锋与财产保全担保人路翠霞共有的位于淄博市临淄区齐福园21号沿街商业楼杨坡路181号,产权证号:07-1029688。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朱秀真银行存款6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