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达立与孙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达立,孙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36号申请执行人张达立。被执行人孙敏。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86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6000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86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陈 恒审判员 王洪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