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1284号之十四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钱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钱光明,周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284号之十四申请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住铜陵市豪邦康城花园三期综合商铺1005-1011、1003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9334037XA(1-1)。被执行人钱光明,男,汉族,1971年4月1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周发兰,女,汉族,1970年4月8日生,住铜陵市,本院在执行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与钱光明、周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发兰的铜陵市花园新村69栋网点24号不动产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伍新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沈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