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马建胜与韩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胜,韩国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553号原告:马建胜,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韩国林,男,1969年3月,汉族,农民,住唐山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胜诉被告韩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胜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建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胜撤回起诉。诉讼费88元,由原告马建胜负担。审判员 薛连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左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