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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牟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1刑初8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鹏,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嫩北农场。2017年6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嫩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嫩江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嫩检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伊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7日16时,被告人牟鹏酒后驾驶无牌照本田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嫩江县霍龙门乡境内Y006线13公里加878米处时,与相对方向关某驾驶的长安牌小型汽车相撞,引发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牟鹏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84.47mg/100ml。经嫩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牟鹏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牟鹏于2017年5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嫩江县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嫩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受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证人关某证言、被告人牟鹏血样提取登记表、黑河天翼交���事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黑河(翼)鉴(物)字(2017)05051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嫩公交认字[2017]0527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牟鹏户籍证明、嫩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抓获和破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牟鹏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牟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牟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期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魏明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