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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罗贞录与罗光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贞录,罗光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30号申请执行人罗贞录,男。被执行人罗光汉,男。罗贞录申请罗光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民终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2017年1月5日,本院作出(2017)湘1322执3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罗光汉的银行存款1486.85元。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罗光汉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形下,本院无法进一步采取相关积极的执行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湘13民终338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3民终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孟中华审 判 员  龚 伟代理审判员  刘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凌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