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1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周某,女,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1224民初3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某小孩抚养费35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25元,以上共计35425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周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军华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爱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