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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庞冰冰与宋祥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冰冰,宋祥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669号原告:庞冰冰,女,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连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祥彬,男,成年人,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冰冰与被告宋祥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冰冰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罗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