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庞冰冰与宋祥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冰冰,宋祥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669号原告:庞冰冰,女,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连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祥彬,男,成年人,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冰冰与被告宋祥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冰冰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罗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