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执监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学云与连云港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康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云,连云港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康辉,章圣良,李晓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监128号申请执行人张学云,女,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连云港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环城南路。法定代表人李康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康辉,男,1963年5月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章圣良,男,1959年8月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李晓利,男,1967年7月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张学云与李晓利、章圣良、李康辉、连云港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17)苏0707执恢字455号]。为便于案件的妥善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张学云与李晓利、章圣良、李康辉、连云港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07执恢字455号],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延亮执行员 徐明山执行员 宋跃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津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