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潘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241号原告:潘某某,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南关村*组54,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2********。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冯庙镇冯庙村**组16,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3********。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潘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雨寒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